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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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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划定
宣布时间:2011-09-13     作者:佚名       来源:工会委员会      分享到:
(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集会通过)
??? 为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关于工会下层组织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的划定,充分发挥会员代表联系会员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团结、依靠会员群众把工会组织建设好,特作如下暂行划定:
一、会员代表
第一条?下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自己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事情中起主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效劳,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条?下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嵩痹�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凌驾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凌驾500人。个体特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需凌驾500人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以工业工会领导为主的单位,报相应的全国工业工会批准。
会员在200人以下的下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第三条?下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工业�;嵩贝淼暮蜓∪�,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下同)工会组织,凭据下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着名单,报下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卖力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由以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爆发。
第五条?下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接纳无记名投票方法差额选举爆发。
第六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即是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划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即是或少于划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七条?下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恰中选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选票时,始恰中选为正式代表�;竦霉胧∑钡拇砗蜓∪嗣盍杓萦ρ〈砻钍�,以得票多的中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可确定中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的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缺乏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八条?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工会代表或会员。
第九条?下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下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O虏愎せ岽泶蠡岵簧枳矢裆蟛槲被�。
对补选的下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划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条?会员代表的任期与下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集会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事情完成后为止�;嵩贝砜梢粤×�。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以下层工会所属工会组织为单位划分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各1人。代表团(组)长凭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下层工会委员会的安排,卖力组织代表的日�T硕�。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下层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事情、对下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攻击抨击。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动执行党的路线、目标、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执法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事情任务;
(二)积极加入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下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事情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卖力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卖力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事情;
(四)积极加入对下层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幂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经常坚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实时向工会委员会反应,热心为会员说话效劳,积极为做好各项事情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下层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发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卖力,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嵩焙驮【俚ノ欢晕シ壹秃脱现厥е暗幕嵩贝�,有权提出免职的要求。
代表的免职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下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可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泛起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下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二、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每届下层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应在本届下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上届下层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集会日期和建议集会讨论的事项提前10天通知代表。
第十七条?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集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集会均由本届下层工会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每届下层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集会,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集会由下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下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事情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下层工会事情的重大问题;
(三)对下层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五)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条?届期内工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代表大会都应对工会事情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职工之家”标准检查是否及格,并将评议结果报上级工会。同时,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每两年结合民主评议对工会领导人民主测评一次。经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缺乏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分派合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可再担当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予以撤换或免职。
下层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下层组织选举事情暂行条例》实时予以补选。
第二十一条?每次代表大会举行前,下层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准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集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团(组)长或代表团(组)可推选代表,凭据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集会上宣布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划定的时限内,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下层工会代表大会职权规模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下层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集会程。
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爆发时为止。
第二十三条?向下层工会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可终止。
第二十四条?下层工会代表大会的选举事情,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下层组织选举事情暂行条例》进行。
第二十五条?下层工会代表大会举行集会时,本届下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集会。
三、下层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下层工会委员会卖力主持本级工会的日常事情�O虏愎せ嵛被岫员炯豆せ岽泶蠡崧袅Σ⒈ǜ媸虑�。
第二十七条?下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设立,按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下层工会委员会在下层工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卖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下层组织的日常事情,担负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事情机构的职责,代表本单位职工同行政签订集体条约或单项协议:
(二)主持本级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情;
(三)卖力准备本级工会代表大会;
(四)讨论决定本级工会的重要事情安排和有关重大问题;
(五)在下层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下层工会领导人选的变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查和批准下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结果;
(七)讨论任免下层工会的事情人员;
(八)讨论决定本级工会的财务预决算;
(九)凭据事情需要提出下层工会的事情机构设置计划。
第二十九条?下层工会委员会全体集会,由主席召集(设常务委员会的下层工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的决议,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下层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组)长集会,征求意见。委员会召开集会时,也可凭据需要,吸收代表团(组)长列席。
四、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划分举行,也可以结合举行,按集会议程分段召开。
第三十一条?实行下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结合举行的单位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试行:
(一)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可以同时选举爆发�;嵩贝砜梢约嫒沃肮ご�,但非会员职工代表不可兼任会员代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团(组)可以配合组成;
(三)职能相近的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可以合设并担负两个委员会的事情;
(四)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可以“一身二任”,也可以凭据两段集会议程的需要,划分组成;
(五)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可一致,也可以分设届期。
第三十二条?下层工会委员会既是下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又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事情机构,凭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划定,担负两个大会的有关事情。
第三十三条?实行两会结合的单位的工教授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以及工会领导人的民主选举结果,仍按工会章程的划定,报上级工会审批。
五、附则
第三十四条?下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按《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划定确定,届期内的集会按次盘算。
第三十五条?会员大会可以参照本划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划定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
第三十七条?本划定的解释权属全国总工会组织部。
第三十八条?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工会下层组织选举事情暂行条例
???(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集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下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增强下层工会组织建设,凭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划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下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下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下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爆发。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爆发,也可以由下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爆发。
第四条?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包管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下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准备事情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卖力。?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七条?下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凌驾37人。
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下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下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凭据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其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事情,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下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爆发,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凭据大都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下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凭据所辖大都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凭据大都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下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划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划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加入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接纳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步伐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接纳差额选举步伐进行预选爆发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划分为5%和10%。
第十三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下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集会表决通过。
召开下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集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中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五条?选举设监票人,卖力对选举全历程进行监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很是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集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选举一律接纳无记名投票方法。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七条?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八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可离开生产、事情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十九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即是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即是或少于划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划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二十条?候选人获得应加入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恰中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凌驾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中选。如遇票数相等不可确定中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中选。
中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缺乏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大都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第二十一条?大会执行主席凭据本条例划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二条?选出的下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凭据《中国工会章程》的划定和干部治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调动、免职和补选?
第二十三条?下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坚持相对稳定,如因事情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分考察,需撤换或免职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下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划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下层工会主席因事情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实时凭据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署理主席职务,署理时间不得凌驾半年。?
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须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
第二十七条?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爆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爆发。
第二十八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下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实行,已往有关划定与本条例纷歧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卖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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