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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步伐
宣布时间:2018-04-19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分享到:
20121227日,领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领土资源部第56命令,宣布《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步伐》,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划定,加速推进土地复垦事情。《步伐》经20121211领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集会审议通过,自201331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包管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凭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运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卖力土地复垦监督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增强与生长革新、财务、城乡计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分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下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土地复垦事情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划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视察评价、体例土地复垦计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运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治理行业标准。
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可以结合外地实际情况,增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治理系统,利用领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实时收集、汇总、剖析和宣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运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划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治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领土资源部《土地复垦计划体例规程》的要求,组织体例土地复垦计划,随有关报批质料报送有关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审查。
具体担负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卖力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计划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治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运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步伐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计划的增补体例事情,报有关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计划分为土地复垦计划报告书和土地复垦计划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审批挂号的采矿项目,应当体例土地复垦计划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体例土地复垦计划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计划应当包括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计划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计划。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计划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步伐、投资概算、工程计划设计等。
第十条有关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受理土地复垦计划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凭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计划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计划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领土资源主管部分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计划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凭据《政府信息果真条例》的划定,向有关领土资源主管部分申请盘问专家意见。有关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依法提供盘问结果。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计划经专家论证通事后,由有关领土资源主管部分进行最终审查。切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剖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偏向合理,步伐可行;
(四)土地复垦用度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切合本步伐划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包管步伐可行;
(六)土地复垦计划已经征求意见并接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计划通过审查的,有关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计划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计划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本步伐第十一条划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计划未通过审查的,有关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书面见告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治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职位置、规模等爆发变革,或者采矿项目爆发扩大变换矿区规模等重大内容变革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计划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审查。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凭据本步伐第七条、第十三条划定增补体例或者修改土地复垦计划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划定处理。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计划进行土地复垦计划设计,将土地复垦计划和土地复垦计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凭据条例第十五条划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用度专门账户,凭据土地复垦计划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用度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用度。
预存的土地复垦用度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领土资源主管部分监管,专户贮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银行配合签订土地复垦用度使用监管协议,凭据本步伐划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用度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用度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执法效力。
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用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据本步伐第七条划定增补体例土地复垦计划的,应当在土地复垦计划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用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据本步伐第十三条划定修改土地复垦计划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用度缺乏的,应当在土地复垦计划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用度。
第十九条土地复垦用度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法。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用度。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用度,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用度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凭据土地复垦计划确定的土地复垦用度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运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凭据有关划定向领土资源主管部分缴存的矿山地质情况治理恢复包管金中已经包括了土地复垦用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领土资源主管部分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用度。
第二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凭据土地复垦计划确定的事情计划和土地复垦用度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申请出具土地复垦用度支取通知书。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用度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用度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用度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用度,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凭据条例第十七条划定于每年12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法、地类、位置、权属、面积、水平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用度预存、使用和治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步伐、工程量等;
(四)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划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凭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果真。
第二十三条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用度的监督治理,发明有不凭据划定使用土地复垦用度的,可以凭据土地复垦用度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运动中应当遵循掩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接纳下列预防控制步伐: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凭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规模、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接纳充填、设置掩护支柱等工程技术要领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步伐;
(四)禁止不凭据划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运动损毁土地的规模、水平和复垦历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及格后的复垦土地接纳管护步伐,包管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用度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条约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领土资源主管部分、银行签订土地复垦用度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视察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视察,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水平、复垦潜力、利用偏向及生态情况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剖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切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运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划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运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通告,通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申请复核。
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回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平的,可以向上一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申请裁定。
上一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发明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做出的认定结果不切合划定的,可以责令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土地复垦专项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剖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偏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结构和工程结构;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法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包管步伐。
土地复垦专项计划可以凭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计划。
土地复垦专项计划的修改应当凭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计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办法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事情。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三条划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质料:
(一)验收视察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计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卖力组织验收的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卖力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计划的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卖力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领土资源主管部分组织。
第三十五条卖力组织验收的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情况掩护等有关部分,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计划、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计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品级;
(四)土地权属治理、档案资料治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步伐。
第三十六条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开端验收结果后,卖力组织验收的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在项目所在地通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通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通告期内向卖力组织验收的领土资源主管部分书面提出。
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情况掩护等有关部分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响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及格的,卖力验收的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划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及格确认书。验收及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保存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换、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凭据本步伐划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及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质料的,凭据条例第二十条划定,有关领土资源主管部分不得通过审查和治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卖力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领土资源主管部分进行开端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步伐划定外,凭据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治理步伐执行。
开端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划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步伐第三十七条划定出具验收及格确认书。
领土资源主管部分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划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步伐划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步伐
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运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划定,凭验收及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分申请治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划定治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及格并报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补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置指标。
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及格并报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划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补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治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接纳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察、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运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接纳下列步伐: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应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实时向社会果真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治理划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计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计划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通过领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事情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对下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落实土地复垦执规律则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治理,将土地复垦计划、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质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治理。
第四十八条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爆发变换的,应当依法治理土地挂号相关手续。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九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划定的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步伐第二十一条划定,对不切合划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用度支取通知书,或者对切合划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划按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用度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步伐第四十一条划定,对不切合划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切合划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划按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步伐划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凭据本步伐第十五条划定将土地复垦计划、土地复垦计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领土资源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划定处分。
第五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凭据本步伐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划定预存土地复垦用度的,由县级以上领土资源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划定处分。
第五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凭据本步伐第二十五条划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接纳管护步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领土资源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划定处分。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铀矿等放射性采矿项目的土地复垦具体步伐,由领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步伐自2013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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