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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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路的建设和治理,增进公路事业的生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计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治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伟德BETVLCTOR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生长应当遵循全面计划、合理结构、确保质量、包管流通、�;で榭觥⒔ㄉ韪镄掠胙げ⒅氐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有力步伐,帮助、增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
国家勉励、引导海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 国家资助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生长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职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品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划定。
新建公路应当切合技术品级的要求。原有不切合最低技术品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接纳步伐,逐步革新为切合技术品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不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隶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敬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隶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隶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宁静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主管全国公路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事情;可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对国道、省道的治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可以决定由公路治理机构依照本规则定行使公路行政治理职责。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不法设卡、收费、�?詈屠菇爻盗�。
第十条 国家勉励公路事情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结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法对专用公路有划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治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效劳的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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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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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路计划应当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体例,与都会建设生长计划和其他方法的交通运输生长计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切合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国道计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例,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会同同级有关部分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体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备案。
县道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会同同级有关部分体例,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体例,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划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计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备案。
省道计划应当与国道计划相协调。县道计划应当与省道计划相协调。乡道计划应当与县道计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计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体例,经其上级主管部分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审核。
专用公路计划应当与公路计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发明专用公路计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计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分和单位应看成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 国道计划的局部调解由原体例机关决定。国道计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体例机关提出修改计划,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计划需要修改的,由原体例机关提出修改计划,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凭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的有关划定确定。
第十八条 计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坚持划定的距离并制止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避免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宁静与流通。
第十九条 国家勉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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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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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增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治理。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务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务拨款外,可以依法向海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勉励海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ⅰ⒕返墓究梢砸勒罩捶ā⑿姓嬖虻幕ǹ泄善薄⒐菊锛式�。
依照本规则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凭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切合国务院的有关划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接纳切合执法或者国务院划定的其他方法筹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凭据国家划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划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实行法人卖力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凭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划分签订条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担负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划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的划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切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担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立健全质量包管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执法、规则、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条约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包管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治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じ亍⒔谠加玫氐脑�。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治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不法收取用度。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家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切合依法�;で榭觥⒈;の奈锲婕:捅苊馑亮魇У囊�。
公路计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凭据计划进行建设,以包管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分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凭据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记、宁静标记。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记;不可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门路,包管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缺乏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凭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的划定设置明显的标记、标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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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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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路治理机构应当凭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划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包管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家接纳依法征税的步伐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步伐和办法由国务院划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规模内,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包管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宁静,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衣着统一的宁静标记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记。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偏向不受公路标记、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划定治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治理机构应当实时修复;公路治理机构难以实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时组织外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外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规模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治理机构卖力水土坚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事情,由公路治理机构凭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划定治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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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路政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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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步伐,增强对公路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な虑�,并努力接纳科学的治理要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治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效劳设施,包管公路的完好、宁静和流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分的同意;影响交通宁静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凭据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规模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分同意,影响交通宁静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切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凭据损坏水平给予赔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规模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流通的运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伟德BETVLCTOR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规模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放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伟德BETVLCTOR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宁静的运动。
在前款规模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会同水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并接纳有效的�;び泄氐墓贰⒐暗翨ETVLCTOR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宁静的步伐。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外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可是应当接纳宁静�;げ椒�。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凭据损坏水平给予赔偿。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切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凌驾公路、公伟德BETVLCTOR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伟德BETVLCTOR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凌驾公路或者公伟德BETVLCTOR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批准,并按要求接纳有效的防护步伐;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凭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记。
运输单位不可凭据前款划定接纳防护步伐的,由交通主管部分资助其接纳防护步伐,所需用度由运输单位担负。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园地。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隶属设施。
前款公路隶属设施,是指为�;ぁ⒀す泛桶芄纺擦魍ㄋ柚玫墓贩阑ぁ⑴潘⒀ぁ⒅卫怼⑿Ю汀⒔煌病⒍稍恕⒓嗫亍⑼ㄐ拧⑹辗训壬枋⑸璞敢约白ㄓ媒ㄖ铩⒐怪锏�。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实时报告公路治理机构,并接受公路治理机构的现场视察。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规模内设置公路标记以外的其他标记。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过批准,并凭据国家划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批准。
前款划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规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包管公路运行宁静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划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规模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划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划定外,本章划定由交通主管部分行使的路政治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划定,由公路治理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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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收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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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划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切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划定的技术品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海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海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凭据收费送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的划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凌驾国务院划定的年限。
海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凭据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分与投资者约定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凌驾国务院划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事情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事情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划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海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分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缡 ⒆灾吻⒅毕绞械氖辗压飞柚贸盗就ㄐ蟹训氖辗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可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差别的交通主管部分组织建设或者由差别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凭据“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计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划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条约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海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则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分治理。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划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海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事情,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卖力。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凭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划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事情。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划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规模内的水土坚持事情,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卖力。
第一款划定的公路的路政治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划定。该公路路政治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或者公路治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运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划定治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六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具体治理步伐,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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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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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分、公路治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执法、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分、公路治理机构负有治理和�;す返脑鹑�,有权检查、制止种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隶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合、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便当。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记,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分、公路治理机构应当增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治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执法和划定,公正廉洁,热情效劳,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增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实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记和示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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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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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违反执法或者国务院有关划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划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分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分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睿�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划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划定,未经同意或者未凭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划定,从事危及公路宁静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划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划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划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隶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宁静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划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流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划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园地的,由交通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划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分处一千元以下的�?�。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划定,在公路用地规模内设置公路标记以外的其他标记的,由交通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分拆除,有关用度由设置者担负。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划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分责令恢回复状,处五万元以下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划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分拆除,有关用度由建筑者、构筑者担负。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划定外,本章划定由交通主管部分行使的行政处分权和行政步伐,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划定由公路治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可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法》的划定处分。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记,可能影响交通宁静,尚不敷刑事处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第九十九条的处分划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要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法》的划定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划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划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は殖�,报告公路治理机构,接受公路治理机构的视察、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分、公路治理机构的事情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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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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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全为了增强公路的建设和治理,增进公路事业的生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执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集会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