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集会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主要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四个方面对物权作了规范,是一部涉及种种民事主体、掩护种种民事主体工业的执法。企业是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物权法》与企业的经营运动也是息息相关。
一、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再次被《物权法》确认。
《物权法》第3条开宗明义指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配合生长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牢固和生长公有制经济,勉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生长。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宪法所确认的,《物权法》重申了宪法的精神。
二、种种企业的平等权和生长权受《物权法》掩护。
《物权法》第3条第3款划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包管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执法职位和生长权利。这意味着种种企业,不管它在所有制上是公是私,不管企业的规模巨细,都必须要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等的执规律则,并且担负同样的执法责任。《物权法》第4条还进一步明确划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执法掩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种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爆发相互关系,种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职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担负相同责任。
三、《物权法》勉励国家、集体、个人出资设立企业。
《物权法》第67条划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凭据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治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由此可见,国家、集体、个人出资设立企业的行为被《物权法》肯定,并且关于出资人出资后所享有的权利及所应履行的义务也获得《物权法》的肯定和规范。
四、企业法人工业权受《物权法》掩护。
企业法人工业权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公司所享有的法人工业权是一种所有权,包括对公司工业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司因享有法人工业权,从而有权自主经营,获取收益,并自负盈亏,担负经营危害。因此,企业法人工业权关于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也是企业法人制度的重要内容。公司行使法人工业权可以支配的工业,以其全部法人工业为限,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物权法》重申了企业法人工业权,其第68条划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执法、行政规则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五、担保物权规模扩大,有利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和催收货款。
1、关于典质,执法行政规则未禁止典质的工业均可典质。
《担保法》第34条划定,可以典质的工业包括:
典质人所有的衡宇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典质人所有的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工业;
典质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衡宇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典质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工业;
典质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典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典质的其他工业。
《物权法》第180条划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工业可以典质: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果真协商等方法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质料、半制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执法、行政规则未禁止典质的其他工业。
通过比照可以看出,《物权法》除了在具体的担保种类上扩大了可典质担保的规模之外,更重要的是在兜底条款上大大扩大了可典质担保的规模。因为《担保法》划定,依法可以典质的工业,权利人才可以设立典质;而《物权法》划定,只要是执法、行政规则没有禁止典质的工业,权利人都可以设立典质。这一用词的改变所指可以典质的工业规模大大地被扩大了。
2、关于质押,应收账款也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75条划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工业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第223条划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工业权;可以转让的注册
应收账款;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可以出质的其他工业权利。
通过比照,《物权法》在质押的“权利质押”的规模上有所扩大,其中最重要的是“应收账款”也被纳入可以质押的规模。已往由于执法的约束,存货和应收账款不可被充分用作贷款担保品,而这部新执法使得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其现有的和未来获得的资产、原质料、产制品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担保品来取得贷款。
国际金融公司有关人士指出,该章节对革新中国的“担保融资”执法框架有深远的意义,将有助于中国价值凌驾2万亿美元的动产成为潜在的融资基础,而这些动产大部分为中小企业和农民所持有。资料显示,在大大都兴旺国家,诸如应收账款、存货和设备之类的动产在企业融资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例如,在北美地区,约70%的小企业融资是通过动产担保实现的。
3、关于留置,企业之间的留置可以不受同一执法关系的限制
《担保法》第82条划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因保管条约、运输条约、加工承揽条约爆发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划定,债权人凭据条约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凭据条约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规则定留置该工业,以该工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工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230条划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正当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划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执法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通过比照,可以看出《担保法》要求留置必须是基于同一执法关系,即留置必须基于同一执法关系爆发的债权债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基于这一债权债务关系而占有的债务人的工业。而《物权法》则划定,原则上留置需要基于同一执法关系,可是,关于企业间的留置,可以不受同一执法关系的限制。这一新划定,无疑有利于债权人企业催收货款、掩护自己的利益。
六、国有企业的特殊划定。
1、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物权法》第55条划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划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别的,《物权法》第56条还划定,国家所有的工业受执法掩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2、对国有资产监管倒运的要担负执法责任
《物权法》第57条第1款划定,履行国有工业治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事情人员,应当依法增强对国有工业的治理、监督,增进国有工业保值增值,避免国有工业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工业损失的,应当依法担负执法责任。
3、造成国有企业工业流失的要担负执法责任
《物权法》第57条第2款划定,违反国有工业治理划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历程中,低价转让、同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造成国有工业损失的,应当依法担负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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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执规律则:物权法、宪法、公司法、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