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公正实时解决劳动争议,�;さ笔氯苏比ㄒ�,增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爆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爆发的争议;
??? (二)因订立、履行、变换、解除和终止劳动条约爆发的争议;
??? (三)因除名、辞退和告退、离职爆发的争议;
??? (四)因事情时间、休息休假、社会包管、福利、培训以及劳动�;け⒌恼�;
??? (五)因劳动酬金、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等爆发的争议;
??? (六)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凭据事实,遵循正当、公正、实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さ笔氯说恼比ㄒ�。
??? 第四条 爆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配合与用人单位协商,告竣息争协议。
??? 第五条 爆发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肯协商、协商不可或者告竣息争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肯调解、调解不可或者告竣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平的,除本法另有划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六条 爆发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治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担负倒运结果。
??? 第七条 爆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配合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加入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运动。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分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配合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划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酬金,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分投诉,劳动行政部分应当依法处理。
????????????????????????? 第二章 调 解
??? 第十条 爆发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二)依法设立的下层人民调解组织;
???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当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爆发,企业代表由企业卖力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当。
???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正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事情,并具有一定执法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当。
???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谕飞昵氲�,调解组织应当就地纪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资助其告竣协议。
??? 第十四条 经调解告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告竣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第十五条 告竣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按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酬金、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事项告竣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按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第三章 仲 裁
??? 第一节 一般划定
???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凭据统筹计划、合理结构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分依照本法有关划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分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事情进行指导。
???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分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人;
???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 (四)对仲裁运动进行监督。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效劳机构,卖力治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情。
???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人名册。
??? 仲裁人应当公正正派并切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曾任审判员的;
??? (二)从事执法研究、教学事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 (三)具有执法知识、从事人力资源治理或者工会等专业事情满五年的;
???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卖力统领本区域内爆发的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由劳动条约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领。双方当事人划分向劳动条约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条约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领。
??? 第二十二条 爆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爆发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配合当事人。
???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加入仲裁运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加入仲裁运动。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署理人加入仲裁运动。委托他人加入仲裁运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署理人代为加入仲裁运动;无法定署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署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署理人加入仲裁运动。
???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果真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果真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盘算。
??? 前款划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分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盘算。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可在本条第一款划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盘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酬金爆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划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可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凭据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事情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的姓名、职务;
??? (二)仲裁请求和所凭据的事实、理由;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见告对方当事人。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切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切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人组成,设首席仲裁人。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人独任仲裁。
???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 第三十三条 仲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法提出回避申请: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署理人的近亲属的;
???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与本案当事人、署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署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署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实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法通知当事人。
??? 第三十四条 仲裁人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划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担负执法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所在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告竣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 凭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加入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历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说。质证和辩说终结时,首席仲裁人或者独任仲裁人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凭据。
???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治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按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按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担负倒运结果。
???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加入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纪录有遗漏或者过失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纪录该申请。
??? 笔录由仲裁人、纪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加入人签名或者盖章。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息争。告竣息争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领先行调解。
??? 调解告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人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爆发执法效力。
??? 调解不可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实时作出裁决。
???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庞大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可是延恒久限不得凌驾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酬金、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凭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凭据大都仲裁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人的差别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可形成大都意见时,裁决应当凭据首席仲裁人的意见作出。
???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人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差别意见的仲裁人,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划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爆发执法效力:
??? (一)追索劳动酬金、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不凌驾外地月最低人为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事情时间、休息休假、社会包管等方面爆发的争议。
???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划定的仲裁裁决不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划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取消裁决:
??? (一)适用执法、规则确有过失的;
???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统领权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裁决所凭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六)仲裁人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考核实裁决有前款划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取消。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取消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划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爆发执法效力。
???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爆发执法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划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事情人员与本单位爆发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务予以包管。
???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