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两则有关执法问题的消息,颇有感伤。
浙江省高院宣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答中明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划定绩效考核末位淘汰的,在绩效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可胜任事情”,不切合单方解除劳动条约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可据此单方解除劳动条约。西安某电子公司员工起诉公司凭据《内部业务协商协议》给付约定的分成比例款,区法院认为,因履行内部协议而爆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协议双方虽然保存隶属关系,但协议内容不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事项,而是员工与公司就经营方面的责任及危害担负的约定,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执法关系,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规模,遂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这样的执法划定和案例,在我们企业的经营治理中,何其熟悉?
任何置身于法治社会的个体或组织,是无法挣脱执法而生存的。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执法意识,关于企业建章立制、加入竞争、防备危害、维护权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企业的设立到内部治理结构的建立,从宏观的决策执行体系到微观的财务会计体系,从“老三会”到“新三会”,从产权体制到经营机制简直立和厘革,都离不开执法的支撑和护航。在企业运行决策和市场竞争中,只有坚持依法运作、守法经营,我们的行为才华受到执法掩护,我们受到的侵害也才华获得司法救济。《公司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条约法》等等执规律则既是我们立足市场的指南针,也是护身符。随着全社会执法意识的增强,执法在企业经营治理中的作用已经被提上了无可替代的重要职位。
增强每一位员工的执法意识,关于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和久远意义。近年来,集团公司充分发挥外部执法效劳机构和内部法务人员的专业优势,健全法务治理体系,增强普法教育,积极应对解决了一些条约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维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但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熟悉执规律则防备经营危害,运用执法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在一线生产施工中,经常会遇到劳务分包条约的正当有效性问题,参建农民工工伤包管问题,以及买卖、租赁、加工承揽条约要害条款、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准确有效等等。在不经意之间,执法已经渗透到我们事情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布道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革新、推动生长、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于我们而言,掌握基本执法知识,熟悉建设工程执规律则,总结执法诉讼方面的经验教训,学习交流,提高执法素养,增强执法意识,守法经营,依法维权,企业生长上水平、上台阶的目标一定会更好、更快地实现。